申請重購?fù)硕悾荣忈崾弁恋匾酝恋厮袡?quán)人購地時,已持有自用住宅用地為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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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申請重購?fù)硕?,先購後售土地以土地所有?quán)人購地時,已持有自用住宅用地為限。
【MyGoNews林湘慈/綜合報導(dǎo)】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(wù)局表示: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原已繳納土地增值稅的立法意旨,在於考量土地所有權(quán)人因住所遷移或小屋換大屋等實際需要,必須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,另於他處購買自用住宅用地,為避免因課徵土地增值稅,降低其重購?fù)恋氐哪芰?,乃?zhǔn)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(nèi),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?fù)恋氐貎r的數(shù)額。自用住宅用地重購?fù)硕惓毞?年內(nèi)出售重購〈包含先購後售、先售後購〉及自用住宅用地相關(guān)規(guī)定外,先購後售土地的退稅尚須以購地時已持有自用住宅用地為前提。
 
該局提醒民眾,先購後售土地之退稅應(yīng)特別注意係以土地所有權(quán)人購地時已持有自用住宅用地為適用範(fàn)圍。例如:李先生於2013年6月新購桃園市自用住宅用地,並於2014年2月出售原有八德市土地,出售前才由第三地遷入戶籍,因2013年6月新購桃園市土地時其八德市土地並無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設(shè)戶籍,雖於出售前將戶籍遷入出售地,因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規(guī)定,仍無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已繳納土地增值稅之適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