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市內湖區(qū)安康路265號旁「哲邦」建案廣告不實,遭公平會裁罰建商與代銷。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市場快訊
臺北市內湖區(qū)安康路265號旁「哲邦」建案廣告不實,遭公平會裁罰建商與代銷。
新聞摘要
  • 臺北市內湖區(qū)安康路265號旁「哲邦」建案廣告不實,遭公平會裁罰建商與代銷。
【MyGoNews林湘慈/綜合報導】公平交易委員會於2012年7月4日委員會議通過,哲邦建設及翰成地產王於臺北市內湖區(qū)安康路265號旁「哲邦」建案廣告,將梯廳及機車停車空間標示為「如來禪意廳堂」,並將陽臺位置標示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,就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,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(guī)定,除命其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,並處哲邦建設公司新臺幣40萬元,處翰成地產王公司新臺幣20萬元罰鍰。
 
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,哲邦建設及翰成地產王於1F全區(qū)平面參考圖標示「如來禪意廳堂」,並於A1-6F傢俱平面配置圖、B1-7F傢俱平面配置圖及樣品屋將陽臺位置作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,易使交易相對人誤認該等空間可比照規(guī)劃使用。
 
惟據臺北市政府表示,「如來禪意廳堂」依執(zhí)照核準圖說之用途為「梯廳」及「機車停車空間」,廣告標示用途與原建造執(zhí)照核準用途不符。該建案領得使用執(zhí)照後如未依原核準用途使用,擅自施作變更、室內裝修行為,涉及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及第77條之2規(guī)定,得依同法第91條及第95條之1規(guī)定查處。
 
另依建築技術規(guī)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2條規(guī)定,深度不超過2公尺之陽臺得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計算,惟陽臺如變更為應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之用途使用,則涉及容積樓地板面積增加,該建案倘規(guī)劃陽臺為住宅用途之室內空間使用,應依建築法規(guī)定辦理變更設計,本案廣告涉及於陽臺加設門窗,如於領得使用執(zhí)照後為之,屬違章建築應予查報拆除。是以,本案廣告內容違反建管法規(guī),其差距難為一般或相關大眾所接受,而有引起錯誤認知或決定之虞,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,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(guī)定。